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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从明年4月起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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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9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
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
从明年4月起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日前,国务院就改革和调整我国进口税收政策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必须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通知宣布,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将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此,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其中:
(一)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发布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
(二)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
(三)国务院新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全国各类特定区域,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开发区等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国家将制订相应的过渡管理办法。
(五)取消对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另行规定。
通知提出,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将保留和调整部分进口税收减免规定。
通知强调,这次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国务院还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本通知的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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