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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该不该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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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0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这个“家”该不该当?
李传水
今年3月19日,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段某赴福建采购茶叶。段某到福建后很快便同一茶厂签好了茶叶购销合同。在茶厂举行的宴会上,段认识了该省一竹品公司经理朱某。朱某向段某推销一批竹床。
段打电话向本单位请示能否定购竹床,恰逢经理出差未归,公司无人答复。段便对朱说:“等我回去联系好后,打电报给你。”
“你这人办事怎么这么呆板,难道你出来连这点家也当不了?”朱采取了激将法。
段觉得朱说的有道理,就同意了。双方签订了3000张竹床购销合同。合同一签,竹品公司即装车送货。
段某回到公司时,竹品公司的竹床也送到了。段即向经理汇报此事。经理一听,当即发了火:“谁叫你订的?我刚从江西订了5000张竹床怎么办?你立即给我退回去!”
段即同朱某联系,朱哪肯退货,他以不能违反合同为理由,坚决要求土产公司履约,支付8万元货款。4月30日,竹品公司向土产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土产公司与竹品公司的竹床购销合同无效,土产公司退回竹床。
县法院为什么要宣布这一合同无效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在这一案件中,土产公司委托段某赴闽的权限是代理签订茶叶购销合同,段某没有代公司订立竹床购销合同的权限。朱某明知段某无权代理却劝其以土产公司名义同本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未得到土产公司的追认。因而,土产公司不能对段某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份合同只能是无效合同。可见,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土产公司退回竹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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