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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卖父房为何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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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08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子卖父房为何无效?
徐爱民肖素珍
老王与老张原来是同事。老王有住宅一处,暂时由他的儿子居住,房屋的产权仍归老王。
去年9月,老张在老王未到场的情况下与老王的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老张交给老王的儿子房款12500元。老王得知后,不同意将此房交老张使用。老张遂向河南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老王腾出房屋。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王的儿子不是房屋所有人,他与老张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老张明知老王的儿子不是房屋所有人,却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预付房款,也应负一定责任。
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老王的儿子将收到的房款12500元退还给老张,老张因买房在房款利息上的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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