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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丰硕任重道远——国家版权局于友先局长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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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08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成果丰硕任重道远
——国家版权局于友先局长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迄今已经5年了。5年来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哪些进展、如何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本报记者走访了国家版权局于友先局长。
记者:《著作权法》颁布至今5年期间,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
于友先:中国政府历来认为,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5年来,我国在著作权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继颁布。此间,我国还加入了世界上最重要的3个版权保护公约,即《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加入国际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后,促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与国际保护全面接轨。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依据该决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出版、复制、发行、销售他人作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一决定的颁布,大大提高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程度。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完成了版权保护水平先进国家几十年,有的甚至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过程,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5年间,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海南等地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一些地方法院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合议庭,这对于提高有关著作权案件的审判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记者:5年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如何?
于友先:在此期间,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执法力度方面都有明显的进展。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一些大中城市,甚至一些县级市也建立了著作权管理机关。今年4月,第一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京召开,这也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体系已基本确立。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和各地版权管理机关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994年,国家版权局独自或会同其他部门多次派出执法检查组,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查处大案要案20余件。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6月,全国共立案查处166起侵权盗版案件。国家版权局还对一些严重侵权生产盗版CD、CD—ROM、V—CD的单位进行了严厉处罚。
记者:5年来,著作权保护对促进中外科技文化交流和著作权贸易起了哪些积极作用?
于友先:应该说,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宣传及普法工作的逐步深入,我国人民的著作权意识大大增强。5年多来,著作权合法使用及版权贸易活动日益活跃频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智力生产活动积极健康地发展,对两个文明建设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著作权法制体系逐步建立的同时,中外科技文化交流得以更加健康的发展,中国科技和文化走向世界的步伐也明显加快。此间,《邓小平文选》、《资本论》(中文版)、《中国美术全集》、《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相继通过版权贸易在海外出版;当代中国许多著名科学家、文学家的著作也通过签订版权合同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与更多的读者见面。5年来,国际间的著作权贸易空前活跃,仅1994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就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及意向合同2000项。版权领域的科技文化交流正在按照国际惯例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著作权服务机构也从无到有,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已吸收会员800多人;继中国版权代理总公司之后,各地已建立了16家版权代理公司,为广大著作权人提供了多种服务。5年来,类似的服务机构已建立了近40个。
记者:今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还需要如何加强?
于友先:我国的现代著作权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著作权意识尚待提高,侵权现象在一些地区还较严重,许多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著作权法律体系还需完善。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加强著作权法普及宣传工作。
我们将在近期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力度。当前打击的重点是音像制品特别是激光唱视盘、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和图书出版方面的侵权盗版活动,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二是加强普法和培训工作。要重点对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电影等作品使用者进行系统的著作权知识培训。
三是要推动著作权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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