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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亟待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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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集资建房亟待加强管理
近年来,集资建房是城镇住房建设中的一个热点,它调动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了城镇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加速了城镇住房建设,因而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拥护。然而,集资建房中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据湖南省零陵、郴州、娄底、湘潭、益阳、岳阳等地市的调查,当前集资建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集资渠道漏洞多。按政策规定,差额集资建房,个人出资部分不少于30%,起码要上万元,实在是个不小的数字。为了使职工能够承担集资款,许多单位采取了一些向职工倾斜的“土政策”。经济条件差的,采取“实公名私”的办法来逃避国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济条件好的,则大量对职工实行建房补贴。有的单位名义上个人集资,实际上大部分是单位出资冲抵。甚至有的单位用公款搞“全额集资”建房,个人不出一分钱,房子建成后产权却归职工所有。如蓝山县林业局以办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征地6880平方米,建成20套住房,每套200多平方米,总造价84万元,个人分文不出,却得到一套住房,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也发给了住户。有的单位为了筹够建房资金,利用职能优势、部门优势、行业优势、权力优势等,向上要、向下摊、向银行贷,甚至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新化县农业银行挤占储蓄成本63.95万元用于建房,新华书店将生产发展基金118.67万元全部用于建房。另据嘉禾县对县商业局、法院、公安局等8个单位的统计,贷款占建房资金总额的52.94%。一些地方少批多占土地的情况也相当严重。如宁远县体委13户申报集资建房,批准每户占地80平方米,实际占地户均298平方米。还有的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将单位原有地皮分给职工建房,不交或少交地价款。
集资资格弄虚作假。按政策规定,没有资格购买公房的人就没有资格参加集资建房,如未成年人、未婚青年、半边户及已有人均15平方米以上私房者等。但为了个人利益,一部分人便千方百计骗取集资资格。采取的手段:一是搞假结婚证、假户口本、假年龄等。例如,零陵地区水建公司一干部,其子还只是个15岁的在校学生,却以他的名字注册,在冷水滩市骗得了集资建房资格,建成两套住房。二是购买了公房后再集资建房。据郴州市的统计,全市有60多个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又违反规定集资建了新房。
住房标准严重失控。主要表现在“三超”:一是超面积建房。这是集资建房中相当普遍的一个问题。据郴州市对28个集资建房单位的统计,平均每套住房建筑面积93.83平方米,其中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有13个。二是用公款超标准装修。在新建成的住宅中,相当一部分使用了陶瓷锦砖、仿瓷涂料、马赛克等高档装饰材料,有的还装上了铝合金门窗,客厅地面铺了大理石,天棚吊了顶。三是超投资计划。在集资建房中少批多建、随意扩大面积、突破投资计划的现象比较普遍。据桂阳县计委对26个建房单位的抽查,少批多建、扩大面积的有22个单位,占抽查总数的85%。
据调查,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
集资建房的政策不完善。现行有关集资建房的文件只规定了集资建房的大体对象、个人应交集资款的比例和有关税费的减免等事项,而对集资建房的土地征购、资金来源和产权比例的细则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政策本身留下了许多可钻的“空子”。同时,由于现行政策对集资建房中出现的超面积、超标准装修、多处建房和土地、资金来源不正当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和提出处理意见,当一些单位和个人趁集资建房之机,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时,执纪执法部门也因具体政策不明而未能及时制止。
集资建房的管理体制松散。现在集资建房要经过房改办、计委、建委、城市规划、国土管理以及银行、税务等10来个部门和单位审批,表面上看把关是严的,但由于这种管理体制是松散型的,没有一个牵头负总责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就形成了一种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局面。有的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该把的关不认真把。
一些单位领导的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淡薄。一些集资建房单位的领导出于自身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不是认真地去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而是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甚至恣意违反政策。
集资建房中存在的问题,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妨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有关方面要尽快完善房改政策,清理纠正前段集资建房中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湖南长沙市项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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