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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规定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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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2
第3版(经济)
专栏:

  四部门联合发布规定
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本报讯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将实行“核准证”。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有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为方便各管理部门、用户及生产、进口、经销厂商,国家无委办公室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核准或撤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
该规定还对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进口审查程序、进口审批权限等做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谢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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