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阅读
  • 0回复

违规推广“遗传工程稻”广东万户农民受损失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3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引以为戒

  违规推广“遗传工程稻”广东万户农民受损失
今年,广东发生了一起因种植湖南“遗传工程稻”造成严重减产的重大种子事故。这起事故涉及全省16个地、市60个县的上万户农民,种植“遗传工程稻”1133.3公顷(不完全统计),一般亩产只有150至250公斤,每亩平均减产稻谷425公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50万元。其中,清远市种植286公顷,损失稻谷105万公斤;肇庆市种植261.3公顷,损失稻谷59万公斤;梅州市种植140公顷,损失稻谷42万公斤。
损失最为严重的是阳春和阳山两地,阳春市种植141.1公顷,平均亩产只有100公斤左右,共损失稻谷53万公斤;阳山县种植123.2公顷,平均亩产只有80公斤左右,共损失稻谷59.1万公斤。怀集、德庆、五华等县的损失也都很严重。由于“遗传工程稻”生育期过长,影响了晚稻生产,有的农户只得忍痛作“压青”处理。英德市青塘镇农民刘贤佩家有5亩水田,其中4.3亩种植了“遗传工程稻”,损失惨重。
“遗传工程稻”是湖南农业大学育成的具有某些玉米特征特性的水稻新品种,大面积推广种植还为时过早。湖南省试种,减产显著。广东省试种,普遍表现为:株叶形态差,植株松散,剑叶长,叶片宽而披,抽穗期有的长达40天;结实率低,一般为30%至60%;抗病虫害能力弱,易倒伏;生育期过长,一般在140天以上。
这起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1994年《南方农村报》花了大量篇幅宣传未经审定的“遗传工程稻”,引起有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反应。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湖南省的试种结果和在广东省试种的表现,于今年1月6日在《南方日报》刊文明确指出,湖南“遗传工程稻”不宜在广东省种植,湖南省种子管理部门也明文规定禁止推广、销售“遗传工程稻”种子,广东省不少市、县种子管理部门在接受咨询时,也都明确答复“遗传工程稻”不适宜本地种植。但《南方农村报》为了自身利益,置种子管理部门的意见于不顾,分别于今年2月、3月多次夸大其词地为“遗传工程稻”作广告宣传,误导广大农民群众,其服务部还以每公斤20至36元高价销售种子,从而酿成了这一重大事故。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私利,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非法宣传、生产和销售“遗传工程稻”种子。阳春市圭岗镇那柳管区的严焕平、三新管区的赖炳严、电白县羊角镇来龙管区的廖和开、新兴县太平镇五和管区的梁金长等从《南方农村报》服务部购回“遗传工程稻”种子后,私自繁育,收获后以每公斤18至20元的价格卖给农户。湖南的种子贩子甚至带着录像带到乳源等地宣传推销“遗传工程稻”种子,严重扰乱了广东省种子市场,扩大了事故受害面。
这次“遗传工程稻”种子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它再次提醒我们:推广农作物新品种,一定要按照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绝不能急于求成;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要执行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宣传、报道和刊登广告的规定;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力度,整顿种子市场,杜绝劣种子上市、下地,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广东省农业厅廖业兴李育和蔡惠娇胡学应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