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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重大改革——就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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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4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重大改革
——就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答记者问
本报讯日前,本报记者就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问题,采访了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
记者:据了解,1993年以来,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实行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多吉才让:目前已有上海、青岛、厦门、福州、大连、广州、无锡、本溪、海口、沈阳、抚顺、丹东等12个城市先后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城市正在调研,制定方案。
记者:在我国城市职工中,已建立健全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每年对城市灾民、“三无”对象和特困户都程度不同地进行救济,为什么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多吉才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后,对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市民就可以依法进行救济,它的覆盖面大,面对的是低于生活保障线的所有市民。国家已开始改革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制度,是有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限的,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进入保险网。比如失业保险,根据失业者的条件最长只能保两年,两年后仍不能就业,又符合救济规定的,就得靠社会救济。灾民、“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对象和特困户的救济,每年都有,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较低,常常是有钱就多救济点,没钱就少救济点,难以保障。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就是将其他保障项目解决不了的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兜了底,是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大大提高了社会救济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真正依法构筑了市民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这是其一。
其二,有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市民生活困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有利于化解矛盾,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更直接、更有力地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
其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我国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的重大举措,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记者:据了解,当前不少城市正在研究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我国城市多,差别大,从宏观上来说,应该注意和解决一些什么问题?
多吉才让:首先,从发展的观点看,全国城乡都应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但我国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当前,这一制度只能在城市首先推行。城市之间的差异也很大,有些城市经济实力强,初步具备了条件,有些城市经济实力不强,甚至比较困难,暂时不具备条件。各地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一工作,决不搞一刀切,不要急于求成。
其次,经费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核心问题,应因地制宜,经政府和有关方面努力,妥善解决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费。已经实行这一制度的城市解决经费问题大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各方出力,财政包底;一是地方财政分级负担。我国人口基数大,贫困人口多,中央财政不可能将这笔救济费全部包下来,只能由国家各级财政和社会各方面共同负担。同时,要认真研究这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明确划分有关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具体操作运转程序,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第三,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确立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在起步阶段,标准宜低不宜高。因为定高了,必然造成财政负担不起和养懒汉两种消极后果,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标准的确立,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认真推算,提高科学性。
第四,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从标准的制定到救济金的发放,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济工作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但只有民政部门一家,难以完成任务,必须与财政、体改、物价、统计、工会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此外,还要注意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因为他们对居民的收入和生活状况比较了解,参与进来,工作会做得更准确、更细致一些。
总之,这项重大的社会保障的改革,处在起步阶段,有些城市思路很清楚,也初步制定了一些法规,但总的讲,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思路和规范化管理。当前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抓紧研究制定这方面的政策法规,跟踪研究总结已有的经验,稳步扎实地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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