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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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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4
第9版(理论)
专栏:

  必须高度重视我国的宗教问题
李康宁
近年来,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有所增加,宗教的影响在扩大。在有的地方,滥建、扩建寺庙、教堂之风屡禁不止,还有个别地方宗教势力抬头,甚至恢复了某些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的事时有发生,极个别的人有时还借口宗教问题挑起事端,制造动乱。宗教问题往往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出现上述现象并不奇怪,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一是当前我国正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就必然牵动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巨大嬗变和碰撞。二是宗教这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有其顽强的历史继承性和传统影响,在社会主义时期这种影响也不可能消除。如各个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民族习俗、民族生活方式,总是或多或少地受到宗教的影响,这也往往成为吸引一些人信仰宗教的重要因素。尤其在一些多数人信教的民族中间,这种表现更为突出。三是宗教是一种世界性现象,随着我国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友好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上的宗教思潮以及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也会影响到我国,助长宗教活动在我国的发展。
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宗教问题,把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当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近些年来,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纷争不断,有的甚至演化为武装冲突。而我们这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却能保持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有一套正确的宗教政策,使宗教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为保持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消除可能因宗教问题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应该不断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更好地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宗教工作。
第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它还会长期存在。对于我国当前的宗教状况,要有一个清醒的、中肯的认识。既要看到宗教信仰近年来在某些地方比较流行,宗教活动有所升温的现象,又要看到在全国范围内,各类宗教活动总体上是正常的,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爱国的、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遵纪守法的;尽管发生了极个别人利用宗教制造事端的事情,但是,宗教领域的问题,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同时,也不能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对于宗教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错误倾向和问题不管不问也是不对的。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计划生育、婚姻等,绝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要使宗教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使宗教事务的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在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中广泛、持久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和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首先必须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广泛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科学世界观的组成部分,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宗教政策的理论基础。开展这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重要举措,也是彻底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我们党历来认为,解决思想性质的问题,只能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只能正面引导,不能压制打击;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不能采取专政的手段。宗教是公民的一种思想信仰,属于特殊的思想问题,只能通过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教育,做好疏导工作。今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认真抓起来。各级宣传舆论、出版、教育、科技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应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大这方面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去武装人们的思想。
应当指出,开展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同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并行不悖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本身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然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就不应顾虑重重,缩手缩脚,要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任何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理直气壮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和教育。同时,也要对信教群众进行维护民族团结和法律尊严的宣传教育。
第三,全面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切实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我们党在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宗教政策体系。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我们党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们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
在新时期,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尽管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他们都是国家的公民,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振兴中华民族,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样是他们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在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队伍中同样有他们的位置,他们同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因此,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一视同仁,坚决贯彻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事务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要让广大群众切实体会到他们享有充分选择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信教群众较多的地区,要突出强调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不信教群众较多的地区,要突出强调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一般群众讲的,共产党员应坚定地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要进一步完善国家保护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依照法律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要严格对内容涉及民族、宗教的出版物及广播、影视广告等音像制品的管理。要切实做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保持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还要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第四,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在全国,宗教工作面对的是1亿多信教群众;在新疆,宗教工作面对的是全区半数以上的信教群众。因此,这项工作决不仅仅只是统战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的事情,而应纳入新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对于宗教工作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江泽民同志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的这个论述,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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