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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在港发布广告须经指定公司代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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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6
第4版(要闻)
专栏:

  境内企业在港发布广告须经指定公司代理
新华社北京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境内企业(指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须由该局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明显增多,这对增进内地与香港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香港传媒和企业违反中国广告管理法规,非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承揽企业的广告业务,干扰内地广告市场秩序;有些境内企业由于不了解香港有关传媒的经营情况,使在港发布的广告不能收到应有的效益。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规定:境内企业在港发布广告,必须委托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未被指定的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上述广告代理业务。香港传媒、企业及其在内地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企业承揽广告业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者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次指定的代理广告公司有9家: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中国国际广告公司、北京广告公司、北京汇晶广告咨询服务中心、广东省广告公司、深圳市美术广告公司、上海广告公司、江苏国际广告公司、福建省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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