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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国家教委若干意见要求各方贯彻执行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逐步到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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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8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办转发国家教委若干意见要求各方贯彻执行
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逐步到位
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总结了我国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的历史经验和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当前进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途径。《意见》在充分肯定50年代形成的高等教育体制的功绩和近几年来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的同时,认为从总体上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相适应。当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革,高等学校,特别是中央业务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中的大多数遇到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教育发展有全局性影响的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特别着重抓好。
《意见》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逐步到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
《意见》提出,要通过改革,逐步把一部分中央部门所属的学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或由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倡导学校之间合作办学、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办学和管理;要按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提高办学规模效益的原则,逐步对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进行合理调整和合并,特别是在同一地方规模较小、科类单一、专业设置重复的学校要打破原隶属关系的限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合并。据了解,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教委已明确,对于部门所属学校的管理体制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九五”期间以联合共建为重点。 《意见》强调,在合并和调整中,不应将高等专科学校升为本科院校而影响高等专科教育的发展;不能改变师范院校的性质而削弱师范教育;原则上不宜将地方院校并入中央部门所属院校而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规模。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高等学校布局及结构、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等,牵动面广、难度大。《意见》要求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态度,加强协作,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协商、合作的办法加以解决。有关方面要加强投资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在体制改革和转轨过程中,原主管部门不能削弱对学校的领导或减少对学校的投资,而应加强领导和增加投入,大力支持把学校办得更好。接收中央部门所属的学校或进行统筹管理的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有关部门行业的需要和利益,充分发挥这些学校的作用。对签有协议进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的各方的领导,要遵守协议,同心协力,共同把学校办好。
据悉,全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的进展。目前,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2个部委的普通高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以共建高校为主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势头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教委确定广东、上海、机械工业部为改革试点,今后将在抓好上述地区和部门试点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加快全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以期实现《意见》提出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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