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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漏斗”——从税收财务检查看财政收入流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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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9
第5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触目惊心的“漏斗”
——从税收财务检查看财政收入流失
赵险峰
近些年来,国家财政始终为一种难以治愈的顽症所困扰,即国家财政收入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渠道漏入企业单位和个人口袋,漏斗的形式之多,漏掉的资金数额之大,令人吃惊。1985年开始的一年一度全国财税大检查,至1993年底,就为国家挽回流失的财政资金749亿元。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全国财税大检查到1995年1月底共查出应上交财政违纪金额172.3亿元,比1993年增加了64.37亿元,增长了59.64%。财政收入是怎样流失的呢?
增值税——税收流失的最大“漏斗”
在1994年的172.3亿元应交财政违纪金额中,增值税流失数额最大,达61.17亿元,占35.5%。一些不法分子偷逃增值税的手法很多:
虚开、代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省某一地区机电设备公司经理,去年三次携带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50套,到广州做过“票”生意,大部分不填开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交给买主自己开。该公司按开票金额1%提取手续费,而该经理则按开票金额1%收取“辛苦费”,到检查时,已虚开金额2.16亿元、税款3685万元,收取了开票手续费17万余元。
弄虚作假、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一些不法分子拉拢串通外贸企业搞假出口,明明未出口或少量出口,却虚报大量出口;明明出口的是退税率低的产品,却谎报退税率高的产品。如某三资企业与一家完不成创汇任务的外贸企业串通,由三资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和境外买方客户,外贸企业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在办理结汇核销后,按事先约定低于国家外汇牌价的价格向实际出口的三资企业支付人民币货款。这样一笔交易,使外贸企业增加了出口创汇指标,又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国家退税款却被骗入了三资企业口袋。
销售不开发票、普通发票不计销售,隐瞒销项税款。江苏省某市一个制衣有限公司,对小规模纳税人销货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263万元,偷逃增值税40余万元;湖北省十堰市大检查中查出15户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收入挂“往来”帐或直接转利润,少计销售收入380余万元。
以货易货、自用商品及转让材料,销售废品不计销售。有的企业开展以货易货贸易,将收入直接增加“实收资本”,不计入销售收入;有的企业把“库存商品”用于本企业基建项目和职工福利,不计销售收入;还有的企业将转让材料和销售废品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
采用发票单联填写或大头小尾的手法,骗取税款。如某公司购进一批货物,要求售出单位在专用发票上只填数量、其余内容不填,该公司将这批货物连同索取两张发票又转给了另一企业,并自行在发票填上单位、金额和税额,骗取税款。
企业所得税——财政收入流失的一大“漏洞”
在去年大检查查出的172.3亿元应交违纪金额中,企业所得税为18.09亿元,比上年同期统计数字增加了7.61亿元,增长了72.6%。且看一些不法分子的伎俩:
收入不记帐是偷税的惯用手法。某集团投资公司长期投资150万元,与另一公司合建××商厦,合同规定1993年商厦建成营业后,该公司分享其税后利润10%的投资收益。经查,该投资公司1993年分利40万元,1994年分利50万元,但该公司却将其由商厦直接划转另一单位进行长期投资,偷逃企业所得税38.5万元。
利用假发票、挤占成本,减少应税所得。假发票是最大的偷税黑洞,不但黑市上有做出售套印税务章的“卖票”生意,由买者随意填开,而且还有不少商业服务部门为招揽客户与购货企业合谋作假,明明卖出的是提包、时装,发票上开的却是办公用品、工作服;卖出的是烟、酒、手表、羊绒衫,发票上开的却是餐费;还有各种带有回扣性质的服务业发票,票面开的数额大于实际支付的金额,中间差额有的进了单位“小金库”,有的进了经办人腰包。
收益长期挂“往来帐户”,逃避纳税。某进出口公司1993年以来预收代理进出口财务费用余额663万元,直到1994年12月检查组查帐时,仍挂在“应付款”帐户,漏交了营业税6.8万元,漏交企业税和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300余万元。
此外,财政收入流失的主要渠道还有:国有资产向“三产”转移,中央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一些事业单位漏交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名义上统一纳税,其所属企业大多数未足额缴纳税款;不少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依法纳税等。
怎样治理“漏斗”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纳税,是企业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要把税收法制宣传,提到爱国主义的高度,认真抓,反复抓,并不断加强宣传的深度、广度与力度。
净化执法环境,促进严格执法。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受经济利益驱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他们擅自开口子,制定“土政策”,不向或少向中央交税,藏富于企业,然后再向企业摊派或集资,搞自己的项目,无视国家税法;执法机关对违法单位的处理,大多罚款了事,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现象十分普遍。少数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为被查单位出谋划策,逃避纳税;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因此,必须把执法提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建立高层次全方位财税监督体系。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财税监督体系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由低层次、单项监督向高层次、全方位监督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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