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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于房用之于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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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19
第5版(经济)
专栏:编后小议

  取之于房用之于房
阿朱
公房出售后的资金怎么管、怎么用,不是件小事。上海市政府出台的这个管理办法,很不错。它好就好在既坚持了“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同时有具体细致的措施,以保证公房出售资金独立于其它资金而存在,专款专用于城镇居民住房建设。
在旧的住房体制下,城镇居民住房是国家将全体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集中起来,统一建房使用。既然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富,公房出售的资金当然也就属于全体职工所有。在目前城镇还有众多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这笔资金最恰当的用途无疑是投入住房的再生产,尽快解决这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缓解旧的住房体制所形成的分配不公,绝不能挪作他用。
房改制定的售房政策,可以回收部分资金再建设新的住房,它有利于尽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和单位才有积极性推动公房出售,大部分职工,特别是无房、住房困难的职工才拥护房改。如果不能保证产权单位的利益,售房资金不是投入住房再建设,不能解决无房户、困难户的问题,却改变归属或被挪作他用,那么,房改不仅实现不了它的目的,还会失去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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