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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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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21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政府官员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方位
近几年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要求我们的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更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仅习惯于使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来处理事情。
前不久,笔者从某报看到了发生在河北省的这么一件事:一个过程清晰、司法结论明确的案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司法机关几次结案,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一权威的司法结论却因为河北省行政机关某些人的干预而拖了数年,至今不能落实。这个事件说明,即使是讨来了“说法”,甚至是最权威的“说法”,要真正落到实处,有时也不是一件易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政府官员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更高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连政府官员都不能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反而拿自己的权力来扭曲和抗拒法律,那又怎么能够要求普通公民遵守法律呢?行政机关应该也必须依法行政,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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