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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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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21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侮辱国旗国徽,国法不容
曾时秋云向东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在我国《刑法》中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一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相呼应。《国旗法》和《国徽法》均规定,在公众场合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旗法》和《国徽法》都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对国旗、国徽进行侮辱,其危害性并不在于对国旗、国徽本身物质形态和价值的损害,而在于侵害了国旗、国徽所代表的国家尊严。因此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
侮辱国旗、国徽罪表现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所谓焚烧是指纵火烧毁国旗、国徽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撕毁、砸毁或者以其他破坏方法毁坏国旗、国徽的行为。所谓涂划,是指用笔墨或者其他染料在国旗、国徽上涂划的行为。所谓玷污,是指用唾沫、粪便等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所谓践踏,是指将国旗、国徽在脚下践踏的行为。上述五种行为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实施焚烧、毁损、涂污等行为必须是在公众场合,一般是指在广场、党政机关所在地、公园、商场、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场所。在非公众场合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本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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