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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待完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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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23
第8版(文摘)
专栏:

  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待完备
从系统论观点来看,文化市场是由四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所组成: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经营者、产品的消费者和产品经营的管理者。文化市场要健康地走向繁荣,就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对四者的相互关系加以规范,也就是说,文化市场的法规体系要完备,不能有漏洞。
目前,我国文化市场的有关法规主要是针对管理者如何管理而制定的,而针对其他三方面的法规还相当薄弱。虽然其中也有一些涉及到其他三者利益的内容,但并不全面,有的也不明确。所谓市场经济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通过法律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和规范。没有规范就会混乱、就没有公平竞争,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繁荣。对文化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以适当的法规加以规范,允许、提倡、鼓励什么,反对、取缔、打击什么,正当的权益如何保护,不正当行为如何制约,都应当在法规的条文中昭示得十分明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所以,当前的文化市场,单纯的行政手段不能代替法律,完善的法制管理才是一种全方位的有效管理,是自控和他控相结合的一种管理,是现代社会所必须拥有的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文化市场同样如此。
     (8月25日《经济日报》蒋林赵令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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