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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不宜“公开招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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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23
第7版(党的生活)
专栏:来信

  村支书不宜“公开招标”
编辑同志:
近来,在改选和调整村党支部领导班子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出现用“公开招标”和“风险抵押”的方式选聘党支部书记。其具体做法是:先由竞标人进行现场演讲,回答党员和群众的询问,然后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当场投票。乡党委成员和有关方面组成的评委当场亮牌表决,产生新的村党支部书记。新产生的党支部书记要一次缴纳5000—1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有的地方还由支部书记提名组成支部委员会,搞“书记组阁”。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开招标”、“风险抵押”、“书记组阁”的做法,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被当作经验加以推广。这种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简单化地运用到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既违反了党章和党内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也不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首先,这种做法违反了党章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如何换届选举,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党内“法规”性的文件,是选举党支部领导班子和支部书记的唯一依据。选举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既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大事,又关系到全村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选出来的人不仅要使党员满意,而且也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公认。但决不能由群众代表和党员一起投票选举党支部书记,把党内选举变成党员和群众的联合选举。至于以乡党委成员和有关方面领导组成评委会当场亮牌表决,来代替乡镇党委审批的做法,更是违反了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
其次,党内选拔支部书记简单地套用经济活动中的办法,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以交纳金钱取代了干部的德才标准,也是不对的。实行中标者交纳“风险抵押金”,其初衷是要激励当选的党支部书记积极工作,但实际上却把那些符合支部书记条件而拿不出风险金的党员排除在外,剥夺了一部分党员的被选举权。同时,也使中标者涉入“买官”之嫌。
再次,这种做法中的“书记组阁”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书记组阁”,由支部书记决定谁当支委,其直接后果是把支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变成了对支部书记个人负责。我们强调选一名好书记,是指在建设一个好的领导集体的前提下,把素质较高的党员选入领导岗位,而不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只选出支部书记,更不是搞“书记组阁”。
毫无疑问,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在完善民主推荐、明确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探索,逐步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和建设的用人机制、激励机制,但这种探索和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决不能背离和违反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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