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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概念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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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27
第11版(学术动态)
专栏:报刊文摘

  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概念的
宋书声、王锡君和王学东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一文中指出:在马恩著作中,“公有”(gemeinschaftlichesEigentum,Gemeineigentum)和“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sEigentum)这两个概念都是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使用的。在其后的几十年间,两者始终并用不悖,并且经常被同时使用甚至互换使用。其中“公有”的使用频率高于“社会所有”。
1843年,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公有制”(Gemeineigentum),接着在1845年《在爱比斐特的演说》中,恩格斯又使用了公有制的另一种表达方式(gemeinschaftlichesEigen—tum);社会所有制(gesellschaftlichesEigentum)是恩格斯于1847年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首次使用的;在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上述两个概念首次同时出现。
继《共产党宣言》之后,马克思使用公有制概念的例子还查到三处。第一处见于《资本论》第1卷德文第1版和第2版;第二处是他1868年1月8日致恩格斯的信;另一处是他1870年7月14日为即将在美因兹召开的国际代表大会起草的议程。
恩格斯使用公有制概念的次数更多。在1876年为《反杜林论》写的准备材料中和在《反杜林论》第13章中,恩格斯多次提到公有制。为了反驳杜林对马克思的歪曲,恩格斯援引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结尾处的一段话:“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同时使用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个用语来称谓未来的所有制的。恩格斯在围绕这段引文同杜林争论时,也是同时交替使用了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种措词。他在这一章的第3自然段中用的是“土地公有制和劳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第5自然段中用的是“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稍加比较,我们就可以确认,在这里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指的是同一个对象,讲的是同一个意思,不过是对同一事物的两种说法而已。
在恩格斯晚年的著作中,也不乏使用公有制概念的例证。例如,他在1890年8月21日致奥托·伯尼克的信中写道: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在逝世前一年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恩格斯又明确地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
现在我们尝试根据以上所述谈几点看法:
1.马恩在论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并非像有些同志说的那样只使用社会所有制一种概念,而是使用了多种概念和多种表述方式。除了“公有制”外,马恩还使用过公共占有(gemeinsamerBesitz,Gemeinbe—sitz)、共同占有(BesitzderGesamtheit)、社会占有(gesellschaftlicheAneignung)等用语,以及“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把劳动资料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手里”、“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多种多样的表述方法。
2.马恩在论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对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并未作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常常交替使用甚至同时并列使用,用来表达同一个含义。在《马恩全集》中,公共的(gemeinschaftlich)和社会的(gesellschaftlich)这两个形容词,不仅在与所有制(Eigentum)搭配时有同义现象,而且在与其他一些词搭配时也有同义现象。例如,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曾谈到“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gesellschaftlichausgebeutete,alsogemeinschaftlicheProduktionsmittel)”(《马恩选集》第2版第2卷第268页)。在《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曾在同一含义上交替使用“公有生产”(gemeinschaftlicheProduktion)和“社会的生产”(gesellschaftlicheProduktion)两种措词(《马恩选集》第2卷第298、343页)。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曾谈到“生产条件向一般的、公共的、社会的生产条件(allgemeine, gemeinschaftliche,gesellschaftliche produktionsbedingungen)的转化”(参见《马恩全集》第25卷第294页)。这些例子证明,马恩交替使用“公有”和“社会所有”这两个概念不是偶然的错用,而是有意识地把它们当作同义语来使用。 3.马恩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作为整体的全社会的所有制,其所有者是作为整体的全体劳动者,而不应当是无数个各自拥有独立所有权的经济实体。因为在他们看来,与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可能趋于分散,而应当走向集中。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马恩选集》第3卷第130页)
4.马恩在构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时使用的是抽象法,即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直接揭示其一般原则和本质特征。他们设想无产阶级革命将首先在几个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上,经过一个过渡时期,即可建立起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建立马恩所设想的那种完全的、单一的、纯粹形态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还有相当遥远的路程。因此,我们在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形式时,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盲目地急于追求“一大二公”,也不能否定我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和多年社会主义建设中已经取得的成就。我们党从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提出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实践证明,这一方针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未来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逐步创造条件。
(摘自《求是》1995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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