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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调整粮店房产经营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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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9-28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调整粮店房产经营权
本报北京9月26日讯记者赵志文报道:为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通知指出,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通知提出在进行房产划转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划转等有关手续。无偿划入国有房产的粮食部门应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划转工作完成以后,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改作它用的,应予纠正。
通知要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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