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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育投入监督保障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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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04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教坛纵横

  建立教育投入监督保障机制
邵金荣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为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关键是确保教育投入,特别是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发展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教育投入普遍不足,说明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没有完全落实。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教育投入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财政预算等级依次分为“类”、“款”、“项”、“目”四级,教育事业费被列为财政预算的“款”级,教育基建投资实际上属于“项”级。政府向人大报告财政预算和决算时,一般只报告“类”级的预算、决算情况,各级人大就不可能对政府的教育投入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在教育经费的管理上,长期存在着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状况。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事业,而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则分别由政府的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掌管;教育行政部门不仅不能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教育经费预算的建议,而且也无权分配和管理被批准的预算内的教育经费。这被通俗地称为:“管事的没有权,有权的不管事。”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二是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这两条法律规定便于人大对教育预算的审议和质询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加大对教育预算支出的监督力度;明确规定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是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只有掌握了与其事权相应的财权,才能对教育事业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教育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有利于对财政教育拨款的统筹安排、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避免重复投入。实行教育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就要改革现有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逐步做到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经费预算建议;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教育经费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全部划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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