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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土地收益流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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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0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防止土地收益流失
近年来,城镇土地、房屋转让出租市场非常活跃。与此同时,国家土地收益流失情况也越来越严重。
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垄断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允许出让后的土地及其所建建筑物依法进入市场流通,禁止黑市交易。但是,据我们调查,目前有偿使用的土地仅占土地供应总量的10%,大量的土地收益在暗中流失。一种是地价、地租的直接流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直接出卖、出租土地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资本,以地易房、以地易物或进行联建联营活动,建成后按比例分房或分红。如某合资企业1988年经批准征用土地11亩,后因资金不到位,私下将空闲的4亩土地转让,获地价款12万元;某城区内一村委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拿出村内一块空闲土地与某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建房,楼房建成后该村委会分得楼房一座。再一种是房价、房租的间接流失,主要表现在房屋出售、出租时,地价、地租包含在房价和房租中。如某个体工商户1994年在城区繁华地段花3.5万元买了1间14平方米的门店,今年有人要出5万元购买,他没卖,而用于出租,年租金为5000元。据测算,该店购买时至少隐含了1.3万元的地价,出租时至少隐含了2000元的地租。再如遍布各城镇临街出租的店铺、场地等,其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级差地租,应上交国家,但却流失了。
土地收益流失,不仅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充分体现,而且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是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助长了不正之风。土地收益流向单位和个人,有的用于弥补经营亏损,有的用作流动资金,更多的则是设立“小金库”,乱发奖金,随意开支;二是诱发了土地、房地产投机,出现了一些“炒买炒卖”地皮、楼房的不法分子,甚至有人利用职权多占公房、多建私房,用于出租谋利;三是交易当事人逃避法定义务,逃漏房产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
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是土地市场的当务之急。各地政府应组织力量对土地、房屋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收回地价、地租;严格垄断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培育和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二级市场;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要进行土地、房屋清查登记和搞好分类评估定价,确定年地租额,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公布制度,加强地价管理,控制低价出让土地和土地交易中的隐价、瞒价行为。
山东安丘市土地管理局 项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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