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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厂长退休风波引发的话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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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0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一起厂长退休风波引发的话题
本报记者王斌来
前不久,有读者给本报来信,反映沈阳化工厂厂长、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傅守法,年满60周岁后,不接受主管部门——沈阳市石油化学工业管理局(以下称石化局)作出的让其退休并免去厂长职务的决定,致使新任厂长无法到任。围绕傅的退休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为此,记者到沈阳进行了调查。
今年3月5日,石化局党委宣布:鉴于傅守法同志于1995年2月底已年满60周岁,依据干部退休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并从全局和沈阳化工厂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出发,经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傅守法同志按期退休,自然解除其所担任的沈阳化工厂厂长、沈阳石蜡化工工程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经请示市委同意,选派马文忠同志(现任石化局副局长)任沈阳化工厂厂长兼沈阳石蜡化工总厂厂长;至于傅守法同志在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将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傅守法当即表示不接受此决定,公开声称石化局党委的决定无效,不给新厂长提供办公室和其他办公条件,理由是沈阳化工厂已不复存在,他现在是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石化局无权让他退休。
焦点之一:合资了,沈阳化工厂到底还存在不存在?
傅守法强调,他的合法身份只有一个,就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原来的厂长身份在合资时已不复存在。沈阳化工厂全部资产、全体职工进入了股份制企业,为分利的需要沈阳化工厂才保留了公章和帐号,但对内没有管理职能,对外没有经营行为,沈阳化工厂早已不存在了。石化局则认为,根据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原则,沈阳化工厂作为投资主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沈阳化工厂的“九五”发展规划,包含了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台湾合资的金宝人造革有限公司、沈化建安公司、沈化实业公司等多个实体。合资后,沈阳化工厂仍有7000多万元的资产及下属建安公司、实业公司的数千名职工,这说明沈阳化工厂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否则,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归谁所有?又由谁来监督和保证这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呢?
经了解,沈阳化工厂是国家大型一级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沈阳市石化局领导。作为独立法人和投资主体,沈阳化工厂与香港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区改造办三方于1989年进行合资经营。沈化股份占新成立的合资企业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60%。当时,沈化共有资产13912万元,其中6600万元投入合资,所余资产7312万元以租赁形式租给合资企业统一经营,实行利润分成,产权仍归沈阳化工厂所有。在主管部门未免去傅守法沈阳化工厂厂长职务之前,傅守法不仅仅是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沈阳化工厂的厂长。《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沈阳化工厂虽以超过净资产的50%合资,但并不违法。因为,一是合资企业的设立在1989年,当时《公司法》尚未颁布;二是合资时,其主管部门石化局参与了意见;三是《公司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使现在的国有企业以大部分资产投资,也无法律限制。
焦点之二:沈阳石化局的处理合不合法?
记者在采访傅守法时,他坚持认为石化局是越权要他从总经理的职位上退休。他说,他是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他的去留只能由董事会来决定。沈阳市石化局领导在接受采访时说,首先,傅守法到年龄退休,自然解除的是沈阳化工厂厂长的职务,并未宣布免去他在合资企业的职务。其次,1994年,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港方原任董事、副董事长因到退休年龄而不再担任香港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港方提出撤换他在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务,由现任香港永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世铨继任。同样道理,中方董事应由中方主管部门委派和撤换。傅守法不再是沈阳化工厂厂长,也就不再是国有资产的合法代表,也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中的职务。所以,我们建议董事长召开股东大会依法更换中方董事,这完全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三关于傅守法退休后是否保留总经理一职的问题,因为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石化局在处理过程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88年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傅守法作为沈阳化工厂厂长,同时也是一名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干部,石化局党委对傅守法同志退休的处理是符合文件规定的。
焦点之三:提前聘任是否有效?
傅守法于1987年由沈阳市石化局委派担任沈阳化工厂厂长;1989年担任合资企业永新—沈化有限公司总经理;1992年12月,合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傅守法出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并被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任期三年;1994年3月,董事会又聘任其担任总经理,任期四年。1992年公司董事会聘傅守法担任总经理的任期应到1995年12月结束,届时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也将到期并进行改选。然而,不知为何董事会却在总经理任期未满之际提前再次聘他担任总经理。为弄清事实,记者采访了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洪建生同志。他告诉记者,1994年3月临董事会召开聘任总经理的会议之前,他才知道要重新聘任总经理。考虑到由上届董事会来聘任下一届的总经理可能会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他没有参加那次会议。作为股份制合资企业,在未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突然提前聘任总经理是不恰当的。
不该忽略的问题
回到北京后,记者走访了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的同志,他们认为,永新—沈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不完备的地方。从目前立法上看,由于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经营者往往忽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进行合资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应该明晰产权。股份制企业是一个独立法人,沈阳化工厂也是一个独立法人,这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状况很不规范,中方投资主体形存实不存,造成中方投资者“虚位”,股东的决策权实际上由合资企业自身操纵。沈阳市石化局免去傅守法的沈阳化工厂厂长职务对总经理一职没有影响,如果董事会同意,不担任董事也可以继续担任总经理。沈阳市石化局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石化局的这种调整是对多年来中方投资主体“缺位”的更正。从目前情况看,这种更正往往得不到落实,说明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合法身份管理国有资产。近年来,合资中以未经评估的资产或压价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对类似沈阳化工厂这样合资后资产权益“旁落”、“虚置”导致的国有资产隐性流失,还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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