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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业部和合作总社发出决定 根据总路线划分经营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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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2-21
第1版()
专栏:

中央商业部和合作总社发出决定
根据总路线划分经营范围
【新华社二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与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最近发出“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这个决定已于十二月二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决定说:在国家的过渡时期,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正确关系应该是:国家商业的领导机关,加强对合作社的业务领导,予以经营上的便利和优待,以利合作社商业的巩固和发展;合作社则应尊重国家商业领导机关的业务领导,作为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并在政策与业务上互相密切结合,适当地划分彼此间的经营范围,逐步扩大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营业总额,从而排除投机私商,稳定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逐步保证人民需要,巩固工农联盟。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领导机关,应依照上述精神,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改变相互间尚不够协调的现象。
决定指出:国营与合作社商业之间的经营分工,应依照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进行适当分工,划分双方的经营范围。这些基本要求是:
国家为了统一掌握和平衡国营企业产品的销售计划,为使国营商业确保货源,有计划地扩大国营批发阵地,巩固国营商业对市场的领导地位,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产品的加工、订货与批发,凡国营商业能统一办理者,一律由国营商业统一办理。
对私营企业,应通过国营商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加工、订货和收购推销的措施,促进私营工业向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以利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
对手工业,应由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供应原料、推销产品,促进其向生产合作化的方向发展。
决定最后说:鉴于国营商业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对所有公、私企业进行全部的包销和订货,合作社应在一定时期内补充国营商业的不足;同时合作社亦不可能包办所有手工业品的推销,需要国营商业予以支持,因而各级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领导机关,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除积极而又审慎的贯彻上述方针外,并可参照决定中的情况和原则,具体协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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