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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政监察机关职能推进反腐败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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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1
第11版(理论)
专栏:

  发挥行政监察机关职能推进反腐败斗争
曹庆泽
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在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一)
作为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在抓行政机关廉政和勤政建设两项基本任务中,坚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点,积极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推动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抓住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领导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是我们整个事业的枢纽,对于惩治腐败、推进廉政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领导机关廉洁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很大。各级领导干部地位重要,他们能否廉洁自律、身体力行,关系到廉政建设乃至政权建设的成败。因此,抓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问题是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关键。自1993年8月以来,根据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需要,我们对领导干部先后提出了“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参加公款娱乐活动”等廉洁自律14条规定,共“31个不准”,要求他们逐条对照,自查自纠,以此规范行为,制约权力。先是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点,今年又要求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规定自查自纠。制定和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既有效地约束了领导干部的行为,又提高了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据此进行监督的力度,有助于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一道抵御腐败的防线。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腐败分子,这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办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着力查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执法执纪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及法人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比较多的金融、证券、基建、房地产、土地批租等领域,加大了查处打击力度,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通过办案,不仅有力地惩处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了腐败分子,并且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发展的势头,教育、警示了广大公务人员,促进了廉政建设。
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映了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我们抓住群众意见大、影响恶劣的问题,刹风整纪,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进行专项治理。着重清理了乱收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和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部门还集中纠正自身存在的突出的不正之风。经过努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不正之风有所遏制,纠风工作正在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在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掩盖和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行政监察机关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执法监察,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建议。1993年以来,全国监察机关共开展执法监察15900多项(次),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3300多条,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80500余项,为国家避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促进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了政令畅通。
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行政监察机关十分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如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加强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实行岗位轮换,在分工上进行约束;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办事结果公开,鼓励群众监督。同时,积极探索能有效实施监督制约的其他办法,以保障行政权力依法运作。今年颁布了旨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起到了导向作用,而且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助于公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对违法违纪的防范作用明显加强。
(二)
行政监察机关十分注意研究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努力探索反腐败的思路和方法,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反腐败要与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决策、措施的实施结合起来,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行政监察机关主动深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第一线,紧紧围绕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出台实施,积极开展反腐败工作。着重抓那些妨碍、干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破坏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实践证明,这样做符合实际,效果比较明显。
反腐败要长抓不懈,将战略上的打持久战与战术上的抓阶段性成果紧密结合。腐败现象的成因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治理起来难度很大,不可能通过短时期的突击整治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必须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同时又必须有现实的紧迫感,针对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果断措施,遏制住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这样做,既能鼓舞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又有利于反腐败的深入。
反腐败必须把治标与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腐败问题是个顽症,复发性很强,常常是纠而复生、屡禁不止。对腐败问题既要采取有力的治标措施,一项一项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又要在宏观上研究制定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体制、机制、法制上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从治标入手,不断加大治本的力度,进行综合治理,这样才能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成果。
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以行政监察为主导的行政监督同党纪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监督体系。仅有专门机关的监督是不够的,必须紧紧依靠和加强群众监督。要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政府,使公务人员不敢懈怠,真正做到对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负责,当好人民的公仆。这既是反对腐败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作的重要方面。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与威慑力量,保障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
(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
加强廉政和监督立法,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十分重视廉政立法和执法工作,近年来先后颁布制定了一系列廉政法规、政策和规定,并逐步加大了执法工作力度。我国的廉政法规日趋完善,为进行广泛、经常而又有秩序的民主监督,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规建设滞后,不适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此,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反腐败斗争的新格局,进一步做好廉政立法工作,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及规范,建立健全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其要害是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因而要消除腐败,就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权力运作程序和规定,明确规范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要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制止不当行政行为。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对权力运作进行制约,保证政令畅通和依法行政,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逐步完善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滥用权力的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严格规范,严格考核,严格执纪。坚持监督制约与纠举惩处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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