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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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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1
第11版(理论)
专栏: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赵登举
贪污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中的突出表现形式。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长期来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
一个稳定的环境是实现繁荣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现实威胁。因为,它严重妨碍政府的管理职能,破坏法制的统一,导致一些公职人员办事不公,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人民不满,从而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它严重腐蚀公职人员队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发展下去就会导致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丧失信心。此外,它还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必然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个人得小利,国家吃大亏,而且往往导致公共决策失误,行政效率降低,巨额资源浪费,人民负担加重;它践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侵占市场主体利益,导致不公平竞争,市场规则扭曲,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它严重干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破坏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因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关系国家命运和民族兴亡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保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近十几年来,我国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不断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选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中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坚持正确路线的结果,也是广大国家公职人员同人民群众同甘苦、共命运、团结奋斗的结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存在着贪污腐败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抬头,有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利令智昏,腐化变质。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新旧体制的转换,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由于制度和机制一时还不健全,立法还不完善,这给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在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和借鉴各国文明成果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甚至腐朽的东西也乘机而入,侵蚀人们的思想。可以看出,如果不坚决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就有可能被葬送掉。因此,我们把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斗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长期抓下去,以维护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在我国,反腐败的职能由三个部门分不同层次来履行。一个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再一个是政府内的监察机构,它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它负责查办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三个部门的职责有严格的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项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当作主要工作。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仅就一九九四年统计:(一)查办了贪污贿赂犯罪大案二万八千六百二十六件。(二)查办了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千九百一十五人(内有司局级干部八十八人)。(三)查办了犯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罪行的司法人员二千五百三十九人。(四)查办了伪证、包庇、窝藏等罪案三百七十七件,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二十七件。(五)一九九四年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亿元。以上事实说明,我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坚决的,也是有力的,是取得了很好效果的。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拘传以至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构成贪污贿赂等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免予起诉,使诉讼就此终结。为了把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工作推向深入,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措施:在全国建立了公民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指挥中心,全国自上而下地形成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体制,从而使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工作更具有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
在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虽还没有被有效地遏制住,但我们有信心通过努力把贪污贿赂等犯罪减少到最低程度。经过四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总结出了一些基本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反腐败要靠法制。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并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作出努力,使反腐倡廉机制走向完善:
清除腐败,要从教育抓起。腐败的产生,首先是精神的堕落。中国有句古训:“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通过教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乃至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使每个公职人员在思想道德上具备良好的修养,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建立起一道以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内心防线。这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防范。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使他们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提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开展反腐败的国民教育,增强全民族的反腐败意识。对社会公众进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依靠和动员人民监督政府。
深化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完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制约和防范机制。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加速实行公务员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这既可以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有利于从体制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加快立法,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制。继一九七九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这类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从一九八二年以来又先后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这些刑事立法明确了贪污贿赂等犯罪受刑事制裁的范围,新增设了一批罪名,把政府公职人员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个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贿受贿、走私贩私、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这些规定为严惩腐败提供了法律根据。目前,我国正在继续致力于加强廉政立法、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廉政立法的目的是建设廉洁政治,建立健全一套权力行使的自律和制约机制,使权力能够自我调控,协调有序地运行,防止将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务和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通过廉政立法,把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规范权力行为,防止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市场经济立法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行为,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政府管理部门滥用权力,堵塞制度上的漏洞。
逐步建立了预防性制度。同人的因素相比,制度建设更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各部委也颁布了大量的有关为政清廉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一些预防性制度,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二是制定了政府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三是针对突出的问题设立了一批特别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禁止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乱收费,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禁止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禁止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等。这些规定对保证执政党和政府总体上的廉洁、保证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历史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正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使这些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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