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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奖券的中奖物归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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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抵押奖券的中奖物归谁?
陈金华张健民
王海平购买冰箱时,因手头拮据,借同事郭涛200元钱,答应月底发了工资即还,并将自己两张面值各100元的有息奖券作为抵押物交给郭涛,并记下了奖券号码。10天后,其中的一张奖券中奖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郭持奖券领取了电视机。王海平知道后,带200元钱找郭还借款,同时索要奖券。郭以该奖券已折抵借款、无权回赎为由而拒绝。王海平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证,依法作出了“王偿还郭借款200元,郭返还王奖券一张及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的判决。手拿判决书,郭涛怎么也想不通法院为何要如此判决。主审此案的法官向他讲述了个中道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表明,债务人将一定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并未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仅暂时丧失对该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债权人通过抵押所取得的也仅是对抵押物占有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取得所有权。即使债务到期,不能履行,也只能通过折价或变卖抵押物而优先受偿,多余部分仍应退还债务人。
本案中,郭在王还款期未到、并非不予还款的情况下,持奖券领回电视机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郭享有的仍是要求王归还200元借款的权利,而不能取得奖券和电视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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