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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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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6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摘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种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具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及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
凡生产、经营和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必须进行检验。经营的种子应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
调出县的种子,由调出单位负责检验,调入单位复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
省间杂交种子经营计划,由双方分别纳入本省调入调出计划,按购销合同实行计划管理。
调出省的种子,向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证明。
注:为确保审批种子公司“先证后照”制度的实施,农业部和全国工商总局,曾于一九九三年联合发布了三七三号文件,要求各自系统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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