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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内的正当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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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7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大墙内的正当权利
王书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法》还具体规定了罪犯的不受体罚虐待权、申诉权、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通信权、会见亲属权、接受教育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权、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救济权等等。像这样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罪犯的主要权利,这在世界各国的监狱法律中是少见的,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罪犯正当权利的重视和保护。
坚持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目的是使他们树立劳动观念,掌握生产技能,矫治犯罪恶习。这种劳动不仅没有折磨人、摧残人的性质,而且保护罪犯在劳动中应有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劳动报酬权。北京市监狱对罪犯实行劳动报酬制,大大地调动了罪犯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改造的效率。
我国监狱在注重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同时,特别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这种教育不仅包括思想道德教育,而且还包括文化技术教育。北京市监狱对罪犯进行文化技术教育,使罪犯刑期变学期,为回归社会作好了准备。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罪犯在行使正当权利之一的接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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