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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裁减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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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7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裁减人员
崔西
近来,编辑部门接到一些来信,反映少数用人单位经常以种种借口随意裁减人员,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这种现象是不合法的,它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只能在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才能裁减人员。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管理不严、市场竞争失利等主、客观因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甚至可能破产时,由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债权人及人民法院确认其经济状况,并限定在法定整顿期内改变状况,扭转局面,这时用人单位不裁减部分劳动者就无法克服困难时,才可以提出裁员。广大劳动者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处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理解这时企业往往开工不足,生产任务减少,多余的劳动力即使不裁减,也没有工作可干,没有工资可发。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只有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法律规定,才能确保被裁减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不变,避免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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