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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在联大阐述制订《治罪法》原则内容只宜包括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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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8
第7版(国际)
专栏:

  我代表在联大阐述制订《治罪法》原则
内容只宜包括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本报联合国10月16日电记者许世铨、何洪泽报道:中国代表陈士球16日在第50届联大第六委员会(法律)的发言中指出,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订《违反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其内容应当而且只宜包括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
他说,由于当前缺乏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国际刑法典,从而使有关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讨论面临较大困难。
关于《治罪法》所规定的罪行范围,他认为,尽管委员会远未取得完全一致的看法,但显然已出现一种趋向和共识,即《治罪法》应只限于危害人类根本利益的最为严重的罪行。
关于具体罪行的列入,他提出三个主要因素:第一,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和人类良知,从而构成对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破坏与威胁;第二,罪行本身应具有足够的国际严重性,并引起整个国际社会的广泛关切;第三,国际社会能否就其定义达成协议。根据上述标准,灭绝种族罪的列入应是没有疑问的。
对于侵略罪是否列入,他说,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就其定义取得一致。侵略罪的定义及侵略罪具体案件的审理,在法理和实践中都与《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职责的规定有着密切联系。
关于违反战争法规与习惯的罪行,他认为可以列入《治罪法》,但要明确区分“严重违反”与“一般违反”。
他说,对于其他罪行的列入,如国际恐怖主义罪行、贩毒罪行等,需要充分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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