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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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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1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近年来,我县每年有10多万人外出打工,占全县总劳力的30%,年输出劳务收入近2亿元。不少农民“一根扁担外出,带着技术和资金还乡”,为发展家乡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但有些打工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一些家庭造成很大的损失。
1993年,广东韶关市曲江县一小煤窑雇我县打工农民挖煤。由于盲目开采,煤井多次出现塌方,瓦斯存量超标。5月的一天,鼓风机坏了,大家要求停止作业,老板却说:“谁怕死,谁就结帐滚蛋。”民工们担心被解雇,战战兢兢下井。中午,井下发生瓦斯爆炸,11人丧生。事发后,老板竟逃之夭夭。
1994年6月的一天,在广东某建筑工地上,随着一声惨叫,正在四层楼面上安装柱头钢模的我县民工李某从10多米高空坠地,当即身亡。在他的身后,是一幢没有外脚手架的在建大楼。
一桩桩事故,促使人们去探究事故频发的原因。
据调查,有的单位,尤其是危险性大的行业,雇用民工时与受雇者非法签订“生死合同”。如我县民工龚某与广东老板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上面写着“本厂除发给工人基本工资外,对医疗保险、工伤事故等一概不负责任”;工人“生死无怨”、“伤亡自负”。
许多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少数建筑工地上,工人们在未拉安全网,未装安全门,无井架吊盘防坠落保险装置和上下限位装置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有的企业把民工作为赚钱的工具,“拿来就用”,根本谈不上培训,结果是事故频频发生。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工制度、工资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加强对用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民工人身安全,也希望依法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湖南安化县司法局办公室胡能灿梁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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