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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与重婚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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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非法同居与重婚罪
黄昌赣
个体工商户李某系有妇之夫,从1994年6月起,公开与有夫之妇赵某以夫妻名义同居,非婚生一男孩。李妻得知后,告到法院,要求追究李、赵二人的重婚罪。法院审理后,以重婚罪判处李、赵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有些人认为,我国法律上明确废除了事实婚姻,李、赵二人的行为只能按非法同居对待,为何还要追究他们的重婚罪呢?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的本意是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是对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事实重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重婚罪的实质在于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此案中,李与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已形成了事实的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李、赵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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