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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岂能悖国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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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3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家规”岂能悖国法
陕西宝鸡供电局张建国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经营者把规范职工行为的厂规厂纪(有人喻之为“家规”)视为企业管理的唯一内容,以至于忘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出现了“家规”有悖国法的现象。
如有家企业自定“家规”,要求所有职工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最高金额为1万元,最低2000元。有的企业还将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用于工作考核,若本年度在经营工作中未完成生产任务或出现较严重违纪问题,则视情节予以扣罚。
一家运输公司在规定中写道:“拒绝缴纳风险抵押金者,是干部的予以解聘、免职、停发奖金;是工人的免发奖金。”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单方面实行制裁,违背了《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部分企业的“家规”采取“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方式,加深了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对立情绪,激化了矛盾。
俗语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人们的行为准则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劳动争议案却暴露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有一部分规范职工行为的厂规厂纪,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家规”悖国法,既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要保障《劳动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除加强政府劳动部门的监察外,企业也应对本单位涉及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对不完全合法甚至违法的“家规”要尽快修正,使“家规”既合理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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