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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岚清在物资流通代理制试点工作会议上说物资流通要积极推行代理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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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5
第3版(经济)
专栏:

  李岚清在物资流通代理制试点工作会议上说
物资流通要积极推行代理制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贺劲松)全国物资流通代理制试点工作会议23日—24日在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会上指出,推行代理制是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代理制发展。
李岚清说,代理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物资流通经营方式,主要是流通企业通过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生产企业产品的代理销售权或用户的代理采购权。目前,流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作用,要比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得多。原有的产销方式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推行代理制是物资流通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建立健康的流通秩序和促进生产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李岚清说,推行代理制决不是回到计划经济物资垄断经营的老路,而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代理制结成利益共同体,解决工商之间长期存在的“产品好销时生产企业自销、产品不好销时流通单位回避”的矛盾,逐步形成长期稳定通畅的产销合作关系,合理配置资源,搞好社会化大流通,提高流通效率。
李岚清指出,目前推行代理制的时机很好,条件比较成熟,但这项重大改革涉及生产、流通、金融等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扎扎实实逐步推行,不可一哄而上,先在汽车和钢材两个行业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当前在代理制试点工作中要坚持和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双向选择、双方自愿的原则。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行双向选择,不能搞“拉郎配”,更不能搞垄断。选择的双方还必须有合法和合格的资格,如有些非法拼装的汽车和非法生产的不合格钢材,物资流通企业就不能为其代理推销。二是代理制并不否定和完全取代其他营销方式。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时,一些企业已建立起来的稳定的供销关系应继续保留,同时也可以继续探讨和建立其它新型的营销方式。三是坚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四是以合同为基础,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代理活动要以经济合同为依据,坚持合同的严肃性。五是物资代理企业要逐步发展代理网络,把供需紧密联系起来,扩大推销,方便用户,形成规模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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