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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致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 坚决要求补足九十天的解释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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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2-25
第4版()
专栏:

我方致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
坚决要求补足九十天的解释期限
【新华社开城二十四日电】由于美方故意拖延解释设备的修建,并指挥其特务屡次长期中断解释,朝中方面的解释工作迄至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仅进行了十天,有机会听取解释的朝中被俘人员尚不及总数的七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美方近来竟无理叫嚣,要求“职权范围”所规定的应向一切不直接遣返的战俘进行解释的九十天期限必须于十二月二十三日终止。
朝中方面已于十二月二十三日晚致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坚决要求解释工作必须继续进行,以补足九十天的解释期限。朝中方面指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整个精神,在于保证战俘所属一方有自由与便利向战俘进行九十天的解释,从而保证战俘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为此,
“职权范围”第八款明确规定,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接管全部未行使其遣返权利的战俘之后,应立即进行安排,使战俘所属国家有自由与便利在自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之日起的九十天内,向战俘进行解释。如果“职权范围”的上述精神和具体条款能够真正实施,则解释工作应该在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即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战俘之日开始,并自此不断进行到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从而保证九十天的解释期限。但事实上美方自移交战俘后,即拖延修建解释设备,使本应在九月二十五日开始的解释工作推迟到十月十五日。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其初期也曾主张解释日期的损失应予顺延,但在联合国军方面有计划地剥夺了朝中方面二十个解释日期后,却并未继续主张加以补足,这就使联合国军方面敢于进一步指使特务阻挠解释,而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又未根据“职权范围”的规定坚决制止特务的阻挠活动,以致朝中方面的解释工作连续停顿达五次之多,剥夺了朝中方面六十个解释日期。朝中方面的解释工作到十二月二十三日为止仅仅进行了十天,“职权范围”的基本精神与条款根本未能实现。
朝中方面在给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信中进一步指出:解释工作的连续停顿,其原因是由于美方指使特务不让战俘听取解释,并由于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基本上采取了坐视态度,预期特务的阻挠,而断然通知朝中方面停止解释。即以第四、第五两次解释停顿的情况来说,尽管委员会根据“职权范围”和“工作细则”有无可逃避的责任,提供隔离设备来使我方解释工作得以恢复,但委员会却推翻其十一月六日的诺言,不肯提供隔离帐篷。即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在十二月十日终于提供了隔离帐篷后,委员会仍然强调特务不许战俘隔离,使朝中方面解释工作无从进行。由于朝中方面据理力争,十二月二十一日战俘终被隔离,解释工作因之恢复,从而也就证明了所谓由于特务拒绝隔离和听取解释,因之委员会不能有所行动的说法,根本不是事实。而如果委员会根据“职权范围”的规定坚决制止特务的阻挠活动,则朝中方面解释日期原是可以不致遭受损失的。因此朝中方面解释日期所遭受的重大损失,虽然应由联合国军方面负其主要责任,但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由于未能坚决实施“职权范围”而引致了这种损失,也是不能不负有直接责任的。
朝中方面向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坚决要求继续进行解释工作,补足九十天的解释期限。朝中方面并要求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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