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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三无”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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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取缔“三无”公司
今年1至5月,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80件,其中“三无”公司(无固定资产,无流动资金,无固定经营场地)作为被告的16件,占20%。据了解,“三无”公司(或曰供应站、经营部、中心)绝大多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有的挂靠国有企业,与之交往的客户往往轻信其资信能力,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从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看,“三无”公司的存在,对社会危害极大。具体表现在:
坑害国家、集体。“三无”公司利用其名不副实的大牌子、空架子,取得与之发生经济往来的部分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信任后,预付少量货款,骗取大批货物。货物销售后,只付给对方少量货款,剩下的便以各种理由长期拖欠,致使国有、集体企业损失严重。在法院审结的16件“三无”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涉及交易额768万余元,而拖欠款就达520余万元,占68%,拖欠时间最长的达五六年。
扰乱市场秩序。“三无”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有两类:一是走俏产品,二是伪劣产品。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快速倾销获取货款。如1993年12月1日,邵阳市百货文体器材采购站(个体)负责人张某从江苏江阴市泾滨毛纺织品原料公司购买一批法兰绒布料,价值78万元,张仅付定金3万元,即将布料提回邵阳,并大批量廉价销售,货款一直拖欠不付。
法院审理、执行难。由于“三无”公司既无固定资产,也无银行存款,有的为躲避债务而频繁变更经营场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往往是传唤被告到庭难、查封扣押财产难、判决调解执行兑现难。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有关部门应认真查处“三无”公司的问题。
               湖南邵阳市总工会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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