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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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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7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自1985年5月27日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港英政府土地交易所得的地价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项后,由港英政府和日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均等平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原受托人、中英土地委员会三位中方代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于1986年8月13日正式在香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以受托的方式为日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收取和保管其地价收入部分,并妥善地管理和保存它的价值。
土地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新华社香港10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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