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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他人隐私要负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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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宣扬他人隐私要负法律责任
陈默
男青年范某与女青年黎某恋爱两年后,黎某提出与范某分手,范某怀恨在心。在得知黎某与高某恋爱的消息后,范跑到高某面前,说黎曾多次与自己发生两性关系,高如娶黎是“捡垃圾”。事实上,黎的确与范某发生过性关系。消息传开后,黎与高的婚事告吹,同时黎还经常遭到周围同事的白眼,使她的精神几近崩溃。后经律师指点,黎将范某诉至法院。不久法院以范某侵犯黎某名誉权而判令范某向黎某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为黎某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219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不经他人允许,违反他人意志,泄露他人隐私(阴私)的行为,就是一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凡属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的日记、信件以及男女间的私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本案中,范某为泄私愤,将黎某的隐私予以暴露,以达到损害黎某的目的,使黎某名誉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强烈的刺激。其行为已经违背了上述规定,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所以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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