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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集中金融宏观调控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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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0-27
第2版(经济)
专栏:金融法律系列谈

  为什么要集中金融宏观调控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小华
今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还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任务,为我国中央银行总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集中金融宏观调控权,主要是为了履行其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其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
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贷款限额管理,一类是以准备金率和基础货币量为主的货币总量控制,还有一类是以利率、汇率等各种手段为主的货币需求量控制手段。199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从过去通过总行、分行两级分配信贷资金转向由总行运用社会信用计划、贷款限额、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准备金、公开市场、比例控制等手段实施集中管理和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它货币政策工具。这些金融宏观调控权也都必须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从我国的实际生活中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调控权对全国的经济生活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货币总量(包括现金和存款)是由中央银行调节的;存贷款利率是由中央银行制定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受人民币银根松紧的影响和国际收支状况的影响;全国各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是由中央银行审批的,这些机构一年的贷款总量也是由中央银行调控的。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把金融宏观调控工作做好了,货币币值稳定了,金融秩序很好,就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否则,经济运行就会出现不稳定因素。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中的主要方式为:
  1.控制社会信用总量。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逐步把信贷调控的范围扩大到全社会的信用活动。各专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季度计划,合理掌握贷款的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金融机构举办的内部业务部门,如房地产信贷部、营业部、贴现贷款等都纳入银行贷款规模内进行考核。对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下达的贷款规模或核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严格掌握。对直接融资,按年初确定的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准擅自发债。
  2.强化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管理。
强化中行基础货币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基础货币运用总量进行严格控制,逐步消化近几年来偏多的货币存量。二是加强对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建立贷款管理责任制。再贷款借给金融机构统一使用、归还,不与具体项目挂钩。逐步减少信用再贷款的比重,扩大再贴现、抵押贷款和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调控渠道的资金运用。三是加强人民币与外汇、外债的统一的管理,搞好人民币和外汇政策协调。对企业结售汇、外汇占款和外债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和监测,控制资本项下的外汇结汇,通过及时调节,使外汇储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四是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协调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及其它政策,共同抑制通货膨胀。
  3.加强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管理。
在我国,金融机构除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外,即按存款余额的13%交存中行外,还得交存备付金。备付金主要由金融机构存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它存款,如特种存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存放其上级行的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备付金率就是金融机构备付金与其各项存款的比例。
  4.运用利率政策,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我们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这是中央银行实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重要信号,此举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支持有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注意运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政策,使中行由直接调控方式向间接方式过渡。
所谓公开市场业务,就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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