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3阅读
  • 0回复

仿名牌与创名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01
第10版(经济生活)
专栏:经济茶座

  仿名牌与创名牌
夏珺
金庸是武侠小说的“圣手”,他的小说不知使多少读者为之倾倒、痴迷,甚至走火入魔,只要是他写的书,都要想方设法弄来一睹为快。于是,书市上便出现了假冒的胡编乱造的武侠小说,署名是“全庸”著,或“金庸巨著”,故意打马虎眼,你可以理解为金庸的“巨著”,也可以理解为“金庸巨”著。弄得金庸本人哭笑不得。
无疑,这是一种自视高明、实则拙劣的侵权行为。这种现象在其它商品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上也同样存在。只要你留心观察,就会发现有不少商品的商标、标识或包装装潢与一些驰名商标的“模样”差不多,好似一对孪生姊妹。譬如,你叫“人头马”,我叫“人领马”;你叫“马爹利”,我叫“马麦利”;你叫“万宝路”,我叫“万宝皇”;你叫“大大”(泡泡糖),我叫“太大”,等等。这些是在品牌名称上近似。还有一些是在商标或装潢图案的设计上故意“模仿”名牌,混淆视线,比如“阿迪达斯”、“彪马”、“红塔山”之类的名牌,就有与之近似,甚至“模仿”得惟妙惟肖的同类产品的“牌子”招摇过市。
这些“模仿”之作目的是“沾”名牌的“光”,鱼目混珠好赚钱。据工商部门了解,其中不少当事人是商标的“法盲”。他们知道直接冒用别人的商标,人家发现了要“吃官司”,却不晓得使用与别的注册商标(包括装潢图案)相近似的商标也是侵权,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允许的。浙江某食品公司的一种糖果使用了“W&WS”的商标,因与美国的“M&MS”商标近似,受到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处罚。“人领马”、“马麦利”之类的“商标”也得到了同样的下场,“赔了夫人又折兵”。
即使不“上纲”到侵权的高度,退一步讲,这样的“模仿”也是一种耍小聪明的没出息的表现,为真正的企业家所不齿。真正的企业家有决心、有能力和魄力,以上乘的质量创出自己产品的名牌。天津的王朝葡萄酒是与法国合资的,他们从一开始就不依赖外国的名牌,坚持走自己的路,终于创出了“王朝”这个如今已家喻户晓的中国名牌!不独“王朝”如此,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华大地上涌现出了诸如“美的”、“红豆”、“万家乐”、“神州”等一大批中国自己的名牌。这些货真价实的名牌比起那些只会东施效颦的“模仿名牌”来,不是有着天渊之别吗?
耍小聪明终不长久,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创自己的名牌,创自己的信誉,才是正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