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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世纪 积极探索现代法的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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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02
第9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面向新世纪 积极探索现代法的精神
郑强
一九九五年全国法理学研讨会前不久在昆明市举行。与会的一百多位专家、学者就下列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的走向是与会者的热点话题。在讨论中,有学者指出,二十一世纪将是中国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年代。面对当今国际国内形势已经且正在继续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国法理学应把握时机,从根本上冲破旧体制下形成的条条框框,抛弃传统法学中某些形而上学的、僵化的理论,以更为开放的姿态去学习和借鉴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和人类文明成果的法学理论,构建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理学体系。有学者指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走向,最关键的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速从传统法理学向现代法理学的转变,将当代中国法理学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还有的学者认为,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正经历着一个从统一发展到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彼此互动的过程;一个从既有理论到保留精华与开拓创新相互结合的过程;一个从历史积淀到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对立统一的过程;一个从理论法学独自发展到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二者并重的过程。
关于现代法的精神
关于法的精神的含义,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二)法的精神属于法哲学范畴,是法的观念的总称,是法的价值的最高形态,是法的运行的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三)法的精神就是法的核心理念、灵魂和主导评价标准;(四)法的精神即体现于法律制度之中的时代精神。
关于什么是现代法的精神,有以下几种看法:(一)体现社会主义自主性的精神;(二)以理性和价值为其基本精神;(三)现代公法和私法的组合精神;(四)以权利为本位的精神;(五)以人文主义为基础的精神;(六)法律原则。
什么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的精神?有学者认为,法的精神体现时代的特征,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研究法的精神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理论基础,离开这个基础,法的精神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就没意义。有学者指出,我国现代法的精神,首先应当具备法的核心精神——正义观;其次应当具备以团体——社会为本位的精神;再次应当具备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最后,还应当具备开放的精神。还有学者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理学所应倡导的法的时代精神应当是反映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一种时代精神。
关于法律价值研究
有学者指出,法律价值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对法律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的需要与法律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之间的特定关系之中。因而,法律的作用、目的、性质必然深刻地制约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受制于这一目的,法律价值的研究必然遵循两极对立的二元思维模式,即在法的理想与法的现实、法的应然状态和法的实然状态之间寻求对立统一的思想方法。在这种研究方法的作用下,法律价值研究将始终包含着积极的变革指向和丰富的创造性的内容。有学者提出立法价值及其选择的问题,认为,它涉及我国的立法价值是什么,各项法律设定的目的和最终价值何在,一项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别的法律具有怎样的内在关联等等。所谓立法价值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在一个多元利益的社会中,利益的冲突或失衡在所难免,而立法者的职责,是要通过立法的价值选择把利益的冲突或失衡控制在公平的范围内,使多元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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