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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开箱检验的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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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小资料

  进口货物开箱检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须提前两天,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报验,并根据需要提供货物装箱清单、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证单,以及检验所需工具及辅助劳动力。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集装箱或散装货物,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进口货物集装箱(或散装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对于维护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为收货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商检人员在进行拆箱检验时发现货物有货损货差时,可按照残损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并办理残损鉴定,收货人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残损鉴定证书向有关责任方索赔。若商检检验人员不在拆箱现场,在不掌握拆箱时货物状况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货损货差,则难以满足收货人的要求办理残损鉴定,以至贻误对外索赔。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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