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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闯祸 家长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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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03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孩子闯祸 家长负责
徐爱民
郭永福的儿子郭小龙今年7岁了。今年春季的一天,郭小龙玩弹弓时,将一颗弹丸射入小朋友张苗眼中。经医院鉴定,确认张苗为九级伤残,需花医疗费近万元。郭永福以“小孩儿的事,大人管不了那么多”为由,拒绝出钱为张苗治疗。张苗的父亲无奈,只好带着张苗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庭,告诉他们,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郭小龙年仅7岁,按照法律规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郭小龙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理应由其监护人郭永福承担民事责任。听了法官的讲解,郭永福思想上开了窍,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同张苗的父亲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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