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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预算外专项基金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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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03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加强对预算外专项基金管理
曹东钱夫中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各项生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各地预算外专项基金在总体规模上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由于目前对财政预算外专项基金在宏观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因而不少地方在预算外专项基金的征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经批准,地方自行设立预算外专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各种基金设立的审批权在财政部,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但审计发现,地方设立预算外专项基金多数没经财政部批准。据对某省的调查情况来看,截至去年底,加收各种附加费,集中转作预算外专项基金的有6项,累计收入金额23.36亿元;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价外加价,直接转作预算外专项基金的4项,累计收入金额11.32亿元;挤占企业成本费用,增列营业外支出,征集预算外专项基金的有8项,累计收入10.59亿元。以上各项合计18项,这些基金的设置,加重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分散了国家财力。二、部分预算外专项基金使用投向不合理。预算外专项基金是为了扶持某项经济事业的发展,按固定的标准从企业社会征集而来的,是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没有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挤占挪用预算外专项基金的情况比较普遍,主要有挪用预算外专项基金搞基本建设,动用各种专项基金搞投资参股,委托存款,等等。三、资金分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按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法。而实际上许多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多数单位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更谈不上财政审批、银行监督了,而是实行部门管理,自收自支。
鉴于目前预算外专项基金的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专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对自行设立的各种基金,要逐项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要对预算外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⒉加强对预算外专项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在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由使用单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⒊要对预算外专项基金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应尽快出台基金的管理配套措施,实行专款专用,将各类预算外专项基金综合纳入财政收支计划管理,合理地引导其流向,减少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冲击。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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