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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跨省招工有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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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1-05
第2版(经济)
专栏:

  用人单位跨省招工有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刘鲜日报道: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村跨省就业劳动力的权益,规范农村劳动力市场,健全招工用人制度,劳动部最近就用人单位跨省招用民工推出了新的规定。
规定说,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需具备以下条件: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属人员。
规定说,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可采取派人前往应招所在地直接招收,或委托应招对象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也可委托本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劳动部还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在本地直接招收外省的农村劳动力,当地劳动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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