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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长虹事件”做出处理对上交所通报批评 没收中经开公司等非法所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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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07
第2版(经济)
专栏:

  证监会对“长虹事件”做出处理
对上交所通报批评 没收中经开公司等非法所得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中国证监会日前对“长虹事件”作出处理: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没收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非法所得,责成长虹公司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今年8月21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3112多万股违规上市流通,引起股市较大震动。事件发生后,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
据查,上交所于8月15日批准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上市,并于8月21日允许上市流通。中经开公司于8月21日至23日,利用自营帐户抛出转配红股420多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上交所、中经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还指出,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为副主承销商,于8月21日下午,通过自营帐户将70万股转配红股全部抛出,所得金额717.039万元,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郑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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