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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特大火灾案裁定四名事故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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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阜新特大火灾案裁定
四名事故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特大火灾案,今天下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94年11月27日,艺苑歌舞厅因舞客邢胜利将点烟后未熄灭的报纸塞进沙发的破洞内,引燃沙发,导致3号雅间起火,未能及时扑灭,大火很快蔓延整个舞厅。由于舞厅严重超员,安全通道不畅,经营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组织疏散,致使233人被烧死,19人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280多万元。17岁的肇事者邢胜利也在火灾中丧生。
艺苑歌舞厅原是阜新市评剧团的排练厅,1990年7月改造成营业性舞厅。1992年9月由阜新矿务局海州矿电务段技术员王文忠承包经营,其妻李革新协助管理。1994年6月,王文忠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和验收,擅自对舞厅进行改造装修。公安、消防等部门多次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对该歌舞厅安全通道不畅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但王文忠置若罔闻,使歌舞厅留下严重的火灾隐患。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王文忠、李革新不遵守有关部门额定140人的规定,经常严重超员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舞厅。火灾发生时,舞厅内有舞客299人,其中有61名未成年人。王文忠、李革新先后从入口逃出,没有及时有效地组织舞厅内的人疏散,使相当一部分人丧失了脱险的机会,增加了遇难人数。
阜新市评剧团原团长孙国兴,是艺苑歌舞厅的直接主管领导,但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同意王文忠对歌舞厅进行装修并营业,未能监督建立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应急疏散方案,对歌舞厅存在的严重超员、安全通道不畅、安全门经常加锁等隐患,熟视无睹,严重失职。
阜新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兼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凡,在王文忠承包艺苑歌舞厅两年间,没有到舞厅检查过一次。尤其是1994年5月该市的彰武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后,市安全防火委员会发出通报,要求对歌舞厅、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许凡没有按要求落实,对艺苑歌舞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工作严重失职。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文忠、李革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这起火灾负有重要责任;孙国兴、许凡严重失职,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文忠、李革新有期徒刑7年和4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孙国兴、许凡有期徒刑3年和2年。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辽宁省委、省政府对这起火灾涉及的29名责任人员已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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