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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引出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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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助人为乐引出的官司
罗堂庆
刘国祥用板车托运500多公斤稻谷去粮站销售,途径一段上坡路时十分费劲。田平见状,便主动上前,在板车后部帮刘推运粮车。行至半坡,在板车前拖运的刘国祥突然脚滑倒地,粮车失去控制,倒行将田平撞倒,并从田平身上碾过,致田腰椎骨骨折。田在住院过程中,因拿不出足额住院费,刘代他补付了1000元。
田出院后,刘要求田早日归还那1000元,田说,住院时仅医药费就花了2000多元,加之身体健康受损,以后不能自如参加劳动,家庭生活会更加困难,因此不同意归还1000元。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田归还款。田十分气愤,认为自己做好事不但没落好报,反而成了被告,落得如此下场,想不通。田在律师帮助下提起反诉,要求刘承担1000元医疗费用。最后,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依法判决刘国祥承担田平住院费1000元,与田平欠刘国祥的1000元互抵。
此案作如此处理,主要理由如下:一、刘国祥虽然没有主动叫田平帮他推运粮车,其脚滑倒地造成粮车失控也是意外事件,对造成田平受伤没有过错,但他是本案的受益人。二、受害人受害也没有过错。如果说他有什么错的话,那只能说他不该助人为乐。而此种观点,于法于理都是讲不通的。三、在原、被告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致人损伤的责任分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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