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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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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3
第2版(经济)
专栏:金融法律系列谈

  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张肖
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信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能否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存款人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生存之本、发展之源。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确立商业银行信用和维护商业银行信誉的根基。因此,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世界各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商业银行法》不但在总则中开宗明义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目的之一,而且还在有关章节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据统计,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条款占整个《商业银行法》全部条款的24%左右。从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可以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形式。
“直接保护”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存款时应遵循的原则。存款自愿,不得强制存款人将存款存入某家银行;取款自由,存款是存款人的资产,银行实际上是借款人,存款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存款有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存款的保值增值,银行运用存款开展贷款业务获得利润,应当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为存款人保密,存款人享有其财产数量、结构、所在场所的隐私权,商业银行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漏。
二是强调商业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的权力。《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于存款不论是储蓄存款还是单位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划扣,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存款的查询,《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作出区别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同存款冻结、划扣的限定规定相同。对单位存款的查询,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除法律规定外,还允许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法规查询单位存款。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规定了商业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间接保护”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其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营运资金额占总行资本金比例的最高限额。二是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和其它业务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应当遵守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条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是规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明确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四是在商业银行监督接管和终止等有关方面体现了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如明确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所有这些间接保护条款,都旨在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使其资产运用具有充分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随时支付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拥有3.7亿个储蓄存款帐户和810多万个单位存款户,各项存款余额1995年上半年达12844亿元,其中储蓄存款近8000亿元,占国家银行储蓄存款总额的34%。因此,以《商业银行法》为准绳,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经营中,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要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灵活融通,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要以《商业银行法》为武器,保守职业秘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一定要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要以《商业银行法》为武器同侵害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超出法律规定或者不按法律程序强行冻结、扣划存款人的银行存款,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到银行查询存款人的帐户。要进一步改进服务工作,为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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