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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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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1-13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案
金大勇
案情1993年1月20日、3月5日和11月8日,潇湘电影制片厂与长沙友谊华侨公司在这三个时间分别签订了合资兴建潇湘综合大楼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在合同和协议中规定,潇湘电影制片厂在厂区内提供13亩行政划拨土地,每亩作价200万元,共计2600万元作为合作条件。长沙市友谊华侨公司承担综合大楼投资。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沙市国土局对潇湘电影制片厂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今年1月至7月份非法所得116.7万元;
2.处以40万元罚款。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和45条对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明文规定:
1.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除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符合条件的,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3.要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以看出潇湘电影制片厂私自以自己靠行政划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出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共同牟利,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国家在土地上的收益,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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